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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医疗机构诊疗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事业发展管理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流程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2号),现就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诊疗流程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

1.医疗机构要在门诊、急诊入口处对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使用入院登记系统扫码登记;要在预检分诊点对所有人员询问流行病学史,对就诊患者要询问症状体征。

2.对于经预检分诊排除新冠肺炎,需要在门诊检查和治疗的患者,不需进行针对新冠肺炎的核酸检测和CT检查;对于经预检分诊发现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以及其他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要安排专人按照指定路线护送至发热门诊就诊。对发热和/或有呼吸道症状等可疑新冠肺炎患者,在取得核酸检测结果前,不得离开发热门诊。

3.门诊出诊医师要在接诊后再次询问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和流行病学史。

(二)加强急危重症患者救治

4.医疗机构要在急诊抢救室、手术室、病房设置缓冲区,用于暂未取得核酸检测结果的急危重症患者的紧急救治。缓冲区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院感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5.要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绿色通道,对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患者,在积极抢救的同时进行核酸检测,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延误治疗或推诿急危重症患者。

6.核酸检测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时限回报检测结果。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最大程度缩短急危重症患者检测时间。

(三)做好中高风险地区来津定期复诊和长期治疗患者的诊疗管理

7.中高风险地区来津患者需要定期复诊和长期治疗的,优先由以下指定医院接诊:血液透析指定医院为市第二医院;肿瘤放化疗指定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市第一中心医院、市第五中心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孕妇产检指定医疗机构为市第一中心医院、市第三中心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各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保障发热门诊常规用药,接诊中高风险地区来津慢病患者取药等,均要按照本通知做好管理。

8.?请各指定医院设置专门区域,提前与中高风险地区来津患者预约时间,明确专人进行对接安排,实现专门时段专门区域诊疗。诊疗结束后,对相关区域和设备进行终末消毒。医务人员按照院感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9.?来自低风险地区的定期复诊和长期治疗患者,首次住院治疗前要进行核酸检测;再次复诊的,按照正常诊疗流程预检分诊和问诊以排除新冠肺炎可能,不需反复进行核酸检测。中高风险地区来津定期复诊和长期治疗的患者,首次就诊前要在发热门诊进行核酸检测,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要同时进行CT等影像学检查;排除新冠肺炎后再次复诊的,不需反复进行核酸检测和CT检查。

二、工作要求

(一)做好医务人员培训

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中高风险地区,确保全员知晓和执行。要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确保所有接触患者的医务人员熟练掌握新冠病毒感染的防控知识与技能,具备排查新冠肺炎的意识和能力。

(二)严格落实院感防护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标准预防措施。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均要求正确佩戴口罩。医疗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按照标准预防要求,佩戴外科口罩、穿工作服/白大衣、正确实施手卫生。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做好诊疗环境、医疗器械、生活区域及设施等清洁消毒。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近距离操作、存在感染风险时,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必要时佩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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