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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0 信息来源:查看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委员会,各参保单位,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

    为了切实加强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慢特病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甘医保函〔2020〕186号)要求,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现将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慢特病补助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病种范围

纳入严重精神障碍疾病6种

(一) 精神分裂症;

(二) 分裂情感性障碍;

(三) 偏执性精神病;

(四) 双相(情感)障碍;

(五)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六)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医保支付标准及就医管理

(一)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实行年度限额管理,限额在一年内有效。

1.城镇职工医保支付标准:精神分裂症按照原城镇职工门诊慢特病补助标准执行。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5种疾病在门诊报销起付线650元,本地就医患者报销比例为符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85%,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3000元。

2.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标准:精神分裂症按照原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标准执行。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5种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Ⅲ类疾病保障范围管理。报销实行零起付线,报销比例为符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70%,每人年度累计报封顶线为3000元。

(二)经认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购药,凡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诊治、购药费用不予补助。

(三)特殊疾病门诊一次处方给药量最长不超过30天,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带药时间的,按照《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门诊慢性病长处方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程序、认定及变更

(一)精神分裂症等6种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的申报须由患者本人或者委托人填写《嘉峪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审批表》并提交本市二级以上具有精神障碍疾病资质认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异地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申报病种的有效证明。患者或委托人向市医保中心提交慢性病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进行慢性病鉴定,认定通过的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待遇。

(二)参保人员因居住地迁移、病情需要等原因需变更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本人可到市医保中心申请变更,原则上参保人员一年内只能变更一次。

四、费用结算

(一)严重精神障碍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严格执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政策范围外费用及非对症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在本市就医的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在本市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

附件:常用抗精神病药物和心境稳定剂

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常用抗精神病药物和心境稳定剂

第一代抗精神病药物包括氯丙嗪、奋乃静、氟哌啶醇、舒必利、五氟利多、氟哌啶醇癸酸酯注射液、棕榈酸哌普噻嗪注射液、氟奋乃静癸酸酯注射液、氟哌噻吨癸酸酯注射液等。

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包括氯氮平、利培酮、奥氮平、喹硫平、齐拉西酮、阿立哌唑、氨磺必利、帕利哌酮、注射用利培酮微球和棕榈酸帕利哌酮注射液等。

心境稳定剂包括碳酸锂、抗抽搐类药物(如丙戊酸盐、卡马西平、托吡酯、拉莫三嗪等)和具有心境稳定作用的抗精神病药物(如氯氮平、利培酮、奥氮平、喹硫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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