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更好满足参保人员购药需求,根据《宁德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资源配置管理办法(试行)》,我市将开展2026年度第二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资源配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6年度全年计划及开展方案
2026年度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基础资源配置计划数14家,批次内包含基础资源与单列资源两类配置。
各县(市、区)全年及第二批基础资源配置计划数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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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全年及第二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基础资源配置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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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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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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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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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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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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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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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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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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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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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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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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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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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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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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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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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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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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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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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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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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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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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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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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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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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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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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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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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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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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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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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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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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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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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类区域在基础资源配置计划以外实行单列资源配置,不受基础资源配置计划数的限制。
1、服务覆盖盲区:指以申请医保定点的药店店址为中心,导航指引步行1000米为半径的范围内,无医保定点药店的区域;
2、服务薄弱区域:指乡镇农村等医保服务相对薄弱的区域;
3、购药高需求区域:以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中心,导航指引步行500米为半径范围的区域。
同一批次中,服务覆盖盲区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超过1家,服务薄弱区域与购药高需求区域申请定点的药店与现有定点药店数量总和超过3家的,经综合评估后择优纳入单列及基础资源配置计划进行医保协议管理。
二、申请条件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予受理情形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五、申请渠道与受理时间
符合国家、省、市医保政策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于2026年10月18日前,通过经办机构线下窗口或线上“福建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等渠道,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特此通告。
宁德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