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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日照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3 信息来源:查看

为提升医保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市医保局起草了《日照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对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范围项目、缴费标准、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等作出进一步调整完善。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度降低了缴费标准。一是调整了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取消了2015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自2003年1月起至退休月期间不得中断、欠缴的规定。二是降低了灵活就业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将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降低为60%。三是建立了统一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2020年1月起,五莲县将缴费比例由单位工资总额的3%统一为4%;莒县正式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适当提高了待遇标准。一是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将“医保甲类药品”扩大为“医保目录内全部药品”;取消了原来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自付10元”的规定。二是住院统筹待遇(含门诊特殊疾病)。

1、扩大了支付范围,新增急诊留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降低了住院起付标准。新增“两次住院间隔不超过15天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的规定。

3、扩大了异地就医报销范围。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将“如当年度医保基金结余不足以支付,按现行政策规定不予报销”调整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急诊并降低10%支付”。

4、提高了医疗保险待遇。将大病保险个人年度最高补助限额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三是脱钩办法。调整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有关政策,降低了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负担。200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直接脱钩,单位欠费期间无条件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取消还需补缴5年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补缴本人自2003年1月起至退休月的未缴费年限,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01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取消“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自2003年1月1日起至退休期间不得中断”的规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现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市民可以在9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yangfan2311@rz.shandong.cn

联系电话:7670759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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