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企业申请,我局现依法注销以下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1.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本溪樱桃分店(许可证编号:辽CB024200517)
2. 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本溪转山分店(许可证编号:辽CB024200176)
3. 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本溪河西分店(许可证编号:辽CB024200617)
4. 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本溪长江路分店(许可证编号:辽CB024200590)
5. 桓仁九康大药房(许可证编号:辽DB4148003)
特此公告。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