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卫医发〔2018〕32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最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1号),明确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就贯彻落实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广西境内设置独立的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和三级眼科医院由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我委审批,二级、一级或不定级的眼科医院由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置独立的健康体检中心、眼科门诊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三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按照原卫生部卫医发〔1996〕第24号文印发的《三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执行;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按照《广西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桂卫医〔2014〕27号)执行;一级或不定级的眼科医院基本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卫医发〔2018〕11号文印发的《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执行;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按照本通知附件9《广西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执行。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疗机构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应服务。
六、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疗机构要与区域内的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加强技术协作,畅通转诊渠道,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附件:1.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3.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4.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5.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6.眼科医院管理规范(试行)
7.三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8.广西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9.广西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