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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甘肃省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

    近日,省委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情况通报反馈中指出我省“乡村两级卫生室部分药品短缺、部分药品价格高于市场价以及药品过期”等问题。针对健康扶贫中指出的问题,我委高度重视,积极研究整改措施。现就加强基层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2016年5月,根据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和我省分级诊疗等工作需要,我委印发《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药政发〔2016〕146号),允许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品规和金额双控原则,合理使用部分非基本药物。两年来,此药品政策对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慢病防治中基层用药衔接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满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和医联体快速发展以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用药衔接,经研究决定: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品种、金额”双控标准。

(一)提高双控比例。乡镇卫生院使用非基本药物品规比由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品规的10%增加至20%,金额比由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金额的20-30%增加至45%。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基本药物品规比由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品规的10%增加至30%,金额比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金额的20-30%增加至50%。以上品规或金额比中任意一项超过限定即限制采购。新的双控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并作为累计起始日。

(二)调整非基本药物使用范围。允许基层医疗机构选择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包括:纳入《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版)》和《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的非基药品种,常用低价药品,2014年甘肃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属基本药物品种非基药剂型和规格部分(目录二),原限定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简称为“原限用基药”),非医保报销药品。即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阳光采购平台中标(挂网)的所有药品。

(三)使用原则

1.临床确需原则。应严格按照临床确需、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的原则选择使用非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应按照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品、报销药品、非报销药品的顺序选择使用。基层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替代原研药,多选择使用常用低价药品,严控非基本药物金额比。严禁滥用损坏患者利益或增加患者负担以及限制使用的非治疗性辅助用药。

2.零差率销售原则。基层医疗机构按比例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包括未纳入医保支付的自费药品)。

3.网上采购原则。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非基本药物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网上采购,并且是已中标或阳光采购挂网的药品。

二、规范备案采购

为保障在特殊情况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需求,经研究决定在严格管理下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备案采购。备案采购金额比不超过本医疗卫生机构月度(年度)采购总金额的3%。备案采购的原则为:

(一)严控备案条件及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平台药品无法正常保障供应且临床必需、无可替代的情况下采取备案采购方式采购药品。严禁医疗机构在平台已有中标(挂网)药品且能正常保障供应的情况下,仍选择备案或采购价格高且没有临床支持依据的其他企业的药品。

(二)网上备案及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备案采购记录必须如实反映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包括备案价格、备案数量、采购数量、采购次数、配送入库等。基层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记录不作为药品生产企业纳入阳光采购平台的依据。

(三)“谁备案、谁采购”。备案采购的主体为需要使用的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备案采购的品种,仅供申请的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严禁企业代替医疗机构申请备案采购。

(四)“先备案后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备案采购相关程序要求经备案后再进行采购。

三、加大短缺药品信息监测力度

(一)强化短缺药品信息报告。药品短缺在发达国家也普遍存在。2016年我省建立了全省短缺药品监测信息报告制度。建立了覆盖全省短缺药品信息监测网络,全省276个监测点中,有165个基层监测点,并且实行每月零报告制。目前,造成药品短缺的主要原因有价格因素和原材料短缺。近几年,我省通过多措并举在解决短缺药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临床必需、用量小等药品因价格因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供应性短缺等问题。加强对短缺药品信息监测可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各医疗机构监测点要按照《2016年甘肃省关于建立全省短缺药品信息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甘卫办药政函〔2016〕339号),按月定期上报信息。对所了解的短缺原因要尽可能准确填报。

(二)增加生产流通企业信息监测。为更好地预警和反映市场变化,我省拟将短缺药品信息监测端口前移,将中标生产企业和重点配送企业纳入监测网络。中标药品生产企业若进行GMP厂房改造或停产,必须于3个月前向省级药品采购部门报告,重点药品配送企业定期或不定期的报送市场药品短缺信息。

(三)加大对配送企业的监管。根据《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加大对“挑肥拣瘦”配送企业的处罚力度。2017年以来共取消了95家配送企业的资格。

四、探索新的采购方式解决药品采购困难问题

(一)直接挂网及药品储备采购

2013年,我省启动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至2017年,共调整直接挂网目录4次。目前,供医疗机构选择使用的短缺药品145个品种167个剂型,1000多个品规,占整个中标挂网药品的8%。同时,我省将“2017年直接挂网目录”、“部分短缺储备药品”纳入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急救短缺类药品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模块挂网采购。2018年,省上将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测及反映采购困难品种调整直接挂网目录,解决基层药品短缺问题。

(二)探索应急磋商、市场撮合、阳光商城等采购方式

目前,动态调整结果已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启动,分类采购、阳光采购已成为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新常态,现有适宜基层医疗机构自主阳光采购的方式方法仍需探索。省上已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阳光采购新方式方法的探索创新,如拟采取市场撮合、应急磋商、阳光商城等新型采购模式,分类分步解决阳光采购药品的合理价格确定和交易效率提升问题。

(三)做好正面宣传及政策培训

全面深化药品采购“放、管、服”改革,坚持服务市场、培育市场、调动采购主体积极作为。各市州、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本辖区基层医疗机构,落实好药品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和积极性。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市场在药品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规律,正确认识不同经营主体的价格合理差异问题。二要组织基层医疗机构积极作为,通过跟单、联合采购、GPO采购等方式方法,用好用活现有政策规定、做实做细已有政策落地。三要加强信息监测研判,对个别价格确不合理的,要及时上报,积极协调解决已有问题。四要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和激发各中正能量聚集。

五、加强对乡村药品储存的管理

(一)清理过期失效药品。乡村卫生机构是用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但承担村卫生室的药品采购任务,同时,也负责村卫生室的药品管理、合理用药指导等。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范化药房建设、药事管理等相关规定尽快清理处置过期失效药品、安全存放管理特殊药品,标识摆放货架药品等。强化库房药品效期及防护管理。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基层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管理,配合食药监部门解决老百姓的用药安全问题。探索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和医联体建设用药指导机制,强化用药宣传及安全合理用药指导。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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