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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将慢性乙肝列入居民医保特病范围
发布时间:2017/03/01 信息来源:查看

重庆市将慢性乙肝列入居民医保特病范围

    重庆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决定从3月1日起,将慢性乙肝患者治疗、肺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两类病种纳入该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特病范围。

    据悉,职工医保慢性乙肝患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不计算起付线,慢性乙肝限额标准为6000元/年;其中,在职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门诊治疗,由基金分别支付90%、87%、85%,而退休参保人员在各级医疗门诊治疗均由基金支付95%。

    居民医保慢性乙肝患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实行按比例限额报销,其门诊治疗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报销起付线,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0%、60%、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慢性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据介绍,肺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职工医保患者门诊治疗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支付限额以下的按90%报销,全年计算一次起付线,超过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按规定报销;居民医保患者门诊治疗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一次。

    另外,非小细胞肺癌患者门诊特病费用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按原政策报销;也可自愿申请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方式报销,限额结算标准为4万元/年。在职参保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与乙肝相同;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一档居民医保分别支付80%、60%、40%,二档居民医保分别支付85%、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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