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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增加按病种收费病种
发布时间:2018/03/02 信息来源:查看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明确,进一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按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经综合测算与充分论证,制定第二批按病种收费病种及标准,该标准试行期为一年。

  《通知》明确,在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统一实施,凡疾病诊断名称及手术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自费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第二批按病种收费病种主要是呼吸系统疾病,皮肤、皮下组织、乳腺和烧伤疾病,女性生殖系统疾病,妊娠、分娩和产褥期疾病,肾脏和泌尿道疾病,耳和乳突疾病等6类疾病的32个病种。按病种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各级公立医院根据等级执行相应标准。在病种规定费用之外不得另行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等费用转化为门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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