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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试点肝移植费用纳入医保
发布时间:2017/12/22 信息来源:查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消息,从2018年1月1日起,浙江将在全国率先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肝移植术将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付比例为30%。

  据介绍,支付试点项目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试点医院包括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树兰(杭州)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4家。试点期限为5年。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通知,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患者接受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医保按绩效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具体情况分为3种:一、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7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20%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10%再次结算。二、18周岁以上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9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三、患者出院后存活满5年的,医保在预留费用中对医疗机构予以激励。预留费用由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统一集中管理。5年期满后,由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根据患者生存情况、医疗质量、费用负担等因素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予以相应激励。

  浙大一院院长王伟林教授说,对于终末期肝病患者来说,肝移植是延续生命的唯一方法,肝移植手术的平均费用在30万元~50万元,高额的费用让很多贫困家庭望而却步。目前,该院良性终末期肝移植手术的一年生存率达到95%以上,5年生存率在73%左右。“把肝移植术纳入医保范围,给患者和家属带来了很大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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