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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远程医疗须向患者先行告知
发布时间:2018/04/02 信息来源:查看
近日,江西省卫生部门印发的《江西省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试行)》规定,为患者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事宜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规范》指出,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合作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任何单位、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前,均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要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进行备案。

  《规范》明确,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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