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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省青岛市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6 信息来源:查看

2017年山东省青岛市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6   来源: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物价局、医改办,委属及驻青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鲁卫发〔2017〕31号),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改委等九部门制订了《青岛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青岛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

“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精神,按照山东省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鲁卫发〔2017〕31号)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不断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按照“规范市场、强化监管、分级推进、保障供应”的基本原则,以在药品购销中推行“两票制”为抓手,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依法打击非法挂靠、过票洗钱、商业贿赂等行为,净化流通环境,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为生产企业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商业公司(在山东省销售的药品,每种仅限1家公司视为生产企业)。

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或国内分包装企业(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或分包装企业)。

3、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全国仅限1家生产或经营企业)。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特殊处理

1、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2、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和省医药储备药品,以及国家公布的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可特殊处理。

3、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疫苗等特殊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及步骤

(一)实施范围

1、全面推行“两票制”。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药品采购中全面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

2、试点实行“一票制”。在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选择部分用量较大、市场供应渠道简单的药品试行“一票制”(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自行或委托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探索通过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联合体进行联合采购等形式,推行药品采购“一票制”。

(二)实施步骤

1、确定清单。执行省确定的“一票制”试点医院和试点企业、药品清单,以及“第一票”、“第二票”开票企业清单。

2、全面实施。11月1日起,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启动实施“两票制”。

自2017年10月13日起,6个月内,是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药品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要消化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链关系。

四、工作内容

(一)执行动态清单管理

执行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第一票”和“第二票”开票企业清单,以及“一票制”试点医院、企业和药品清单。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均要就严格执行“两票制”作出书面承诺。生产企业综合考虑原有配送渠道,在清单内自主选择(含变更及解除)流通企业,确保供应区域全面覆盖。医疗机构不得指定流通企业,只能在清单内遴选生产企业选定的流通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企业,将建议省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从清单中撤出,取消该产品的中标、挂网或配送资格。

(二)规范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付款流向和金额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一致。

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清单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在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必须提供出货发票、进货发票复印件(加盖本流通企业的公章或销售专用章)和随货同行单,且做到票、货、账相符。

药品流通企业在开具出货发票时,必须关联本批药品对应的所有进货发票代码和号码,并将出货、进货发票代码和号码录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备查。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均在山东省外的,除出货、进货发票代码和号码外,药品流通企业还需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或将普通发票的开票日期、校验码(后六位)录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备查。

试行“一票制”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将发票代码和号码录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备查。

(三)严格执行票据查验工作

医疗机构在与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将执行“两票制”列为合同条款。在药品验收入库时,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随货同行单,付款前索要、验证发票(第二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提供从生产企业获得的、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的进货发票(第一票)复印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下同),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查验发票信息。验明随货同行单(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方可支付货款。对两张发票相关内容不能互相印证的,医疗机构应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药品流通企业对其所提供的全部票据(包括第一票和第二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相互关联性负责,并在采购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创造有利条件保障“两票制”的落实

各区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大型流通企业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库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保障基层药品有效供应。对区(市)级及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允许各地通过行政手段组织遴选流通企业及指定或划分配送区域。

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支撑作用,开发电子化票据管理系统和“两票制”监管平台,切实减轻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票据审核、管理负担。

(五)实施诚信单位“两票制”免检

为鼓励企业和医疗机构更好地落实“两票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医药流通环境,对本方案实施后一年内,无违反“两票制”规定的行为、严格执行网上药品采购政策、药品按时配送率达到95%以上、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的流通企业,以及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的医疗机构,实行“两票制”免检政策。免检期内,相应的流通企业可免于提供生产企业发票复印件,只须在开具的发票上关联药品生产企业发票代码和号码,并录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备查即可;相应医疗机构对长期只与清单内的企业按规定程序有固定发票往来的业务,可以免除审核,留存相关票据备查即可。

首次免检期暂定一年。免检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免检期内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免检资格。

五、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作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管衔接,形成工作合力,逐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切实做好“两票制”推行工作。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以及违反采购合同或配送协议约定,单方面中止药品供应或配送服务、配送不及时、不到位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视情节可以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建议省相关部门暂停或取消其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考核重要内容,对索验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视情节可以给予约谈、通报、降低考核等级,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除检查企业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配合做好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国税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

(四)经信部门要加强医药工业行业管理,推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五)商务部门要加强药品流通行业规划指导,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

(六)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

(七)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力度,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

(八)市卫生计生委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2日。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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