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卫生健康委,管委会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市管医疗机构: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根据《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试行)》,我委制定了《新余市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试行)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根据《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
(一)同级医疗机构之间,下级医疗对上级医疗机构以及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如属同质化管理或检验检查设备性能相近,其检验检查原始数据结果原则上应予互认。
(二)为保证临床检查结果的准确、可靠,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评价;市医学影像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影像检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
(三)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
(一)临床检验
1.生化检验项目: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载脂蛋白A、载脂蛋白B、血清蛋白电泳。
2.肝炎标志物: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
3.肿瘤标志物:甲胎蛋白、癌胚抗原。
(二)医学影像
1.普通X线平片。
2.CR、DR检查。
3.CT检查。
4.MRI检查。
5.B超(彩超)
6.心电图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检验结果为危急值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有关要求
(一)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二)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以会诊的形式由本院医学影像部门负责确认。医学影像部门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会诊意见。
五、工作保障
(一)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把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工作作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对医院管理评价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要依托检验、影像等质控组织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控制,保证临床检查工作的质量。
(二)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确保互认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加强本单位临床检查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准确可靠的检查报告和相应的客观资料。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临床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四)我委将对各地各医疗机构互认工作进行抽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滥检查,加重群众就医负担的,将严肃查处。对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责成注册登记机关停止其临床检查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