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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下载),在国家目录基础上结合前期各市、各省级医院报送的推荐目录,我委制定了《浙江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省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省级目录》基础上,结合诊疗范围形成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并以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10月20日前完成向执业登记机关的备案工作。请各市汇总辖区内三级医院药品目录,并于10月30日前报送至我委(省级医院直接报我委)。

     医疗机构制定本机构目录时不得对纳入《省级目录》中的药品进行删减,如未进入本机构用药目录或非本机构诊疗范围用药的,以备注说明方式予以表达。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完善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各项监控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药品,落实处方审核、处方点评等工作措施,并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发现用药量异常时要及时开展评估,明确为不合理用药或在日常门急诊处方、病房(区)医嘱单点评时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嘱单较多时,应及时将药品纳入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中药处方权限按照《通知》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工作要求执行。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外配处方管理,将其纳入医院信息系统,推动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信息化。加快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处方流转功能模块开发,逐步将医院外配处方纳入平台流转、监管范围。

     四、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国家目录及我省药品使用情况对《省级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陈彬鑫,电话:0571-87709043,邮箱:chenbinxin@126.com。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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