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下载),在国家目录基础上结合前期各市、各省级医院报送的推荐目录,我委制定了《浙江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省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省级目录》基础上,结合诊疗范围形成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并以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10月20日前完成向执业登记机关的备案工作。请各市汇总辖区内三级医院药品目录,并于10月30日前报送至我委(省级医院直接报我委)。
医疗机构制定本机构目录时不得对纳入《省级目录》中的药品进行删减,如未进入本机构用药目录或非本机构诊疗范围用药的,以备注说明方式予以表达。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完善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各项监控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药品,落实处方审核、处方点评等工作措施,并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发现用药量异常时要及时开展评估,明确为不合理用药或在日常门急诊处方、病房(区)医嘱单点评时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嘱单较多时,应及时将药品纳入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中药处方权限按照《通知》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工作要求执行。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外配处方管理,将其纳入医院信息系统,推动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信息化。加快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处方流转功能模块开发,逐步将医院外配处方纳入平台流转、监管范围。
四、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国家目录及我省药品使用情况对《省级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陈彬鑫,电话:0571-87709043,邮箱:chenbinxin@126.com。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