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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钦州市执行《广西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1 信息来源:查看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组织人社局、财政金融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23号)规定,更好的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现提出我市执行《广西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补充意见如下:

一、奖励标准。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举报事项案值(即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分等级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级:提供被举报方详细的违法违规事实,案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的,按案值的5%—6%给予奖励,本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案值在5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以下(含)的,按案值的4.5%—5%给予奖励;

案值在1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以下(含)的,按案值的4%—4.5%给予奖励。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方详细的违法违规事实,案值金额在8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以下(含)的,按查实金额的3.5%—4%给予奖励;

案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8万元以下(含)的,按案值金额的3%—3.5%给予奖励;

案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以下(含)的,按查实金额的2%—3%给予奖励。

(三)三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违规事实,案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以下(含)的,按查实金额的1%—2%给予奖励;

案值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的,给予200元奖励。

(四)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在已有基础上提高1%的奖励标准,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案值金额的6%,且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准确、可靠线索的,在已有基础上提高1%的奖励标准,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案值金额的6%,且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本意见由钦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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