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及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这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提出“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提高院前急救服务能力”的要求。“完善院前急救站设置、统一调度机制,提升急诊急救能力”已写入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决定》。近年来,我省加快推进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院前医疗急救基础力量不断加强、工作效率显著提升,并在统一调度、急救站点布局、人才保障等方面积累了好的实践经验,但在新形势下也存在一些新问题,制约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高质量发展。
为了落实好国家和本省重大决策要求以及实施好上位法相关规定,在法治轨道上完善院前医疗急救制度设计,强化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应急支撑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急救需求,以高质量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出台《规定》。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不分章节,共三十条,立足海南实际,聚焦急救服务全链条管理,突出落实立体化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和全省同城化指挥调度的创新改革要求,在机制建设、服务规范、保障措施等方面形成多项举措。
(一)推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制度集成创新。围绕提升我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构建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一是对标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构建海陆空一体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救护车、消毒站点等配套设施设备建设的综合统筹和规划布局,推进立体化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二是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创设全省院前医疗急救统一指挥调度方式,实行由指定的指挥调度机构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进行全省同城化指挥调度,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服从统一调度指令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统收分拣、属地负责”工作模式,实现急救呼叫统一受理、车辆人员统一调度,提升应急响应效率。三是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系统,实现“120”与“110”、“119”、“122”等平台互联互通,推动院前院内信息系统连接贯通,推进智慧医疗研发,赋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四是创新人才激励政策,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建立急救医师转岗机制。
(二)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保障机制。针对社会关切的院前医疗急救重点领域,进一步突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公益性特点。一是明确权责分工,确立政府主导、卫生健康部门统筹监管、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急救事业纳入发展规划,健全财政保障,明确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和单位为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提供协助、服务等保障措施。二是细化落实院前医疗急救与非急救医疗转运分类服务管理要求,明确禁止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进一步突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公益性特点。三是完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的救助机制,规定专项基金申请使用要求及院内医疗机构协助申请义务。
(三)规范院前医疗急救全流程服务管理。围绕院前医疗急救受理、调度、人员配备、现场救护、转运、交接等关键环节,细化相关要求。一是创新急救呼叫服务方式,规定指挥调度机构可以通过建立外国语专家库、智能翻译等方式提供实时翻译服务。二是严格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相关诊疗活动,规定急救人员配备要求,对急救人员实施救治、将患者转运等作了规范,并明确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落实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接收患者。三是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使用管理和权利保障,对救护车配置标准、统一标识和设备配置等作了规范,明确保障救护车在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行驶畅通相关举措并依法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四是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针对指挥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救护车使用管理、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秩序等的行为,依法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社会参与力量。多措并举推动和保障社会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断激活社会急救协同力量。一是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二是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维护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备。三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明确依法保护现场应急救护行为,以及创新指挥调度机构协调志愿者自愿参与现场应急救护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