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准确掌握我省药品供应信息,保障短缺药品供应,在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监测哨点的基础上,前移预警端口,将部分生产、配送企业纳入监测哨点,建立短缺药品企业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哨点设定范围
(一)生产企业监测哨点
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属于省短缺药品清单内品种的所有生产企业全部列为监测哨点。
(二)配送企业监测哨点
遴选配送网络覆盖面广、市场份额较大、配送品种数量较多、供应服务较好的药品配送企业为监测哨点。
二、监测信息报告内容
(一)生产企业监测哨点
重点报告由于原料短缺、原料垄断、企业生产线改造、交易价格低、药品GMP认证或调整生产品种等原因导致药品不能正常生产供应的品种。生产企业报告的短缺药品信息应包括:批准文号、通用名、剂型、制剂规格、现有库存可保持正常供货时间、预计停/减产起始时间、停产/减产原因等。
(二)配送企业监测哨点
重点报告由于供应量不足、供应不及时或需求量激增导致不能满足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求的品种。配送企业报告的短缺药品信息内容应包括:批准文号、通用名、剂型、制剂规格、生产企业、短缺时间、短缺原因等。
三、监测预警报告方式
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监测点通过登录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短缺药品监测”窗口,选择“短缺药品信息填报”条目,采用点选方式填报短缺药品信息。
(一)生产企业监测点
各生产企业对不能正常生产供应的短缺品种进行如实填报,每月25日前填报本企业短缺药品信息,如无药品短缺情况也需按时进行零报告。
(二)配送企业监测点
遴选的配送企业每月25日前填报当月本企业短缺药品信息。当月发生的短缺药品次月仍短缺的,继续按月(每月25日前)上报,如无药品短缺情况也需按时进行零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为提高短缺药品信息的准确性,各监测哨点应强化责任意识,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上报,对药品短缺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应对;且有义务接受短缺药品原因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反馈相关情况。
(二)各监测哨点要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药品供应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供货,保障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三)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汇总、整理监测哨点报送的数据,结合调查情况,分析短缺原因,会商提出应对措施,并对短缺药品企业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定期进行通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