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巩固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成果,持续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遏制细菌耐药管理工作。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抗菌药物管理责任,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加强抗菌药物应用管理支撑体系建设。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等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处方点评工作,继续落实好抗菌药物管理工作要求和管理指标。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制定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目录在4月30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备案 ,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目录报所属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医疗机构要加入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努力提高监测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数据收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心和细菌耐药监测中心要定期监测、评价并通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五、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预防使用、联合使用和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的管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经具有相应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处方,并经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使用。对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实施跟踪监控、专档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控制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耐药。
六、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定期督导检查,不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每年不少于 2 次督导检查,对未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工作、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要予以通报批评。
七、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明确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表于4月30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信息表报所属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