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蹄鞘胶囊”现执行标准为WS-10001-(HD-0907)-2002。经我委审核,其标准中干燥失重检查项下“...减失重量不得过0.8%…”应更正为“......减失重量不得过8.0%……”。
特此勘误,请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院),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药品仪器检验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药品评价中心、信息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化监管司、药化注册司、稽查局。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