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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盘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六盘水医保发〔2020〕7号)补充通知(二)
发布时间:2020/06/24 信息来源:查看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政策的落实,现将精神病及部分传染病基本医保政策说明如下:

    一、精神分裂症等六类重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基本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按90%报销。合规住院费用最高限价按原六盘水合医办纪字〔2018〕3号执行。

    二、艾滋病机会感染者、耐多药结核病按照贵州省重大疾病相关政策执行,艾滋病机会感染者、结核病(按重大疾病规定治疗周期内除外)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DRG付费试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基本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按80%报销。

    三、肝炎、一般性传染病疾病(手足口病、麻疹、猩红热、腮腺炎、水痘、隐球菌病、曲霉菌病、念珠菌病、风疹、麻风病、带状疱疹、细菌性痢疾、伤寒、狂犬病等)及其他疾病,基本门诊和住院待遇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执行《六盘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六盘水医保发〔2020〕7号)文件报销政策。

    四、对短期住院(不足14天)的精神疾病患者,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执行《六盘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六盘水医保发〔2020〕7号)文件报销政策,不纳入次均费用计算。

    五、由公安部门移交的患者,报销资料除规定的资料外应附与公安部门的移交手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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