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鼓励我省医疗机构与京津优质医疗资源建立常态化远程会诊机制,提升疑难病症诊疗能力,引导患者有序就医,力争实现“大病不出省、常见病多发病在市县解决”的目标,让患者在家门口即可享受优质医疗资源,切实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与满意度,现就优化完善京津专家远程会诊医保支付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医保支付支持政策
经审核纳入省备案的医疗机构与名单内的京津三级医疗机构(见附件1)开展的远程会诊费用,医保支付限价提高到:主治医师150元/日、副主任医师300元/日、主任医师450元/日、知名专家600元/日。
二、医疗机构申报、审核与备案
(一)医疗机构申报条件。我省医疗机构与京津医疗机构开展远程会诊,需符合一定条件、并经申报评定后,方可享受医保支付支持政策。申报京津专家远程会诊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应为二级及以上,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硬件设施完备。具备稳定、安全、高效的远程会诊专用场所及硬件设备(如高清音视频系统、数据传输系统、影像调阅系统等),网络环境满足远程医疗要求,有专人负责设备运维和会诊协调。
2.协作网络健全。已与名单内的京津三级医疗机构签订正式远程会诊合作协议,并建立常态化会诊工作机制。
3.服务成效显著。通过远程会诊,能够显著提升本院对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水平,患者留院率原则上应达到70%。
4.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应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要求,规范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要建立健全远程会诊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会诊申请流程、病历资料准备与传输标准、患者知情同意、质量安全控制、费用管理等。
5.医保管理合规。严格遵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二)申报、审核与备案程序
1.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要求填写《河北省京津专家远程会诊医保支付申报表》(见附件2),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如合作协议、专家资质证明、硬件设施清单、管理制度文件等),向所在市医疗保障局提交。
2.审核与备案。各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本市申报医疗机构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要对照本通知要求,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核结果,综合考虑区域布局、专科特色等因素,择优确定医疗机构名单,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省医疗保障局指导各市进行医保信息系统维护。
三、管理与退出机制
(一)动态监测。省、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将对纳入京津专家远程会诊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和指导,定期收集运行数据,评估效果。
(二)定期评估。工作启动6个月后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开展评估。重点评估硬件设施持续运行情况、合作协议履行情况、患者留院率等核心指标是否持续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退出机制。对于在定期评估或日常监测中发现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再享受京津专家远程会诊医保支付支持政策。
四、加强监管
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高度重视京津专家远程会诊医保支付有关政策的落地,既要支持医疗机构开展远程会诊,也要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开展虚假远程会诊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对虽开展远程会诊但效果不明显的要及时约谈提醒,让远程会诊医保支付政策惠及群众和有需要、有能力运行规范的医疗机构。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0日起执行。既往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