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市社保中心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试行),拟制并发布我市统一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二、为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需求,规范医保管理秩序,对扬医保〔2019〕56号中“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信息变更审核备案制度”作出调整,调整后的规定如下:
1、定点医药机构因合并或收购、加盟连锁或退出加盟、股权(股东)或机构性质、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执业药师、营业地址等内容变更的,应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15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已变更证照原件(正本和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到所属地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服务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生态科技城的定点医药机构到广陵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的定点医药机构到邗江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定点医药机构变更事项符合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相关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并报市医保经办机构,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正常开展医保服务和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须重新签订协议。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医保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予以处理。
变更登记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表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规定。
2、定点医药机构新增营业地址的,新增的须单独申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3、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变更登记信息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做好相应的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信息的动态维护工作。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地区变更登记信息报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印发前定点医药机构已申请变更登记尚未办结的,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