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工医保参保单位:
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昭政办发﹝2010﹞69号及《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及待遇标准的通知》(昭人社﹝2014﹞71号)及《全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审计报告》(昭审报﹝2018﹞18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缴纳,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每月20日以前,各参保单位完成该单位人员变更的同时,应当严格对照医保局送到税局的应征清册,按时到税局申报缴纳本单位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必须同时缴齐,不能将单位和个人部分分开或者跨月缴纳,如在区税局返回的实佂清册上发现有参保单位当月只缴纳了单位应缴部分或者只缴纳了个人应缴部分的,医保局一律不予划账,由此影响该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责任由该单位自负。
(一)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仍然实行一年一缴,从2020年1月起,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如上级未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用,医保局将根据上年度大病补充保险费用缴纳标准(142元/人,即:个人60元,单位82元),以城镇职工医保系统各参保单位1月份在册人数,核定各参保单位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应缴费用,各参保单位需在本年度4月底前,及时到医保局拷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明细,及时到税务部门缴纳本单位应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并将缴费凭证复印一份交到医保局参保科,后期如每月有新增人员的,应逐月及时补缴;如缴费后上级调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纳费用,医保局将及时通知各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大病保险费用缴纳标准,实行多退少补,在后期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中逐月调平补齐。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参保单位在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时,一律以单位名称填写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缴款人一栏应填写单位或公司名称,不能填写个人名字,如有参保单位以个人名义缴纳大病补充保险费用的,医保局将不予划账,影响该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责任由该单位自负。
(三)各参保单位要自行清理以前年度欠缴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2019年度(含2019年)以前欠缴的费用应按年度分别及时补缴,缴费渠道按照原渠道缴入医保局原账户,并在缴费凭证交易附言栏注明是哪一年度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若不及时补缴,医保局将不予划账,影响该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责任由该单位自负。
(四)此通知自2020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