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富康路店”等107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在备案的经营场所、库房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属于“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情形,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取消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自然日。
公示期内当事企业如有异议,请联系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递交书面情况说明,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相关情况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未主动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