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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为紧急进口未在中国注册医疗器械出具进口证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13 信息来源:查看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关于紧急进口未在中国注册医疗器械的意见》,为配合工信、卫健、海关等部门做好进口通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未在中国注册的医疗器械,应符合美国、欧盟和日本相关产品标准。

   二、企业需提供拟进口境外医疗器械的境外上市证明文件、产品检验报告及中文翻译件,并作出产品质量安全承诺。

   三、对于省级联防联控机制下认为确需进口的,且符合上述要求的未在中国注册的境外医疗器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出具该批物资进口证明。

   以上措施属于此次疫情防控的临时应急措施,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

   联 系 人:张晨旭 15022566266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邮编230051

   电子邮箱:chxuzh@163.com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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