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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试行)》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3/05/08 信息来源:查看

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2020年,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新余市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试行)》(余卫字〔2020〕383号)。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下面就《新余市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试行)》作一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可以有效提升医疗机构运行效率,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各地开展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2020年,国家卫健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出明确要求;省卫健委下发《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试行)》,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根据《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试行)》,故下发了《新余市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试行)》。

二、编制过程

在文件下发过程中,按照国家和省卫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征求检验有关专家意见,形成了《新余市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试行)》。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互认范围。一是同级医疗机构之间,下级医疗对上级医疗机构以及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如属同质化管理或检验检查设备性能相近,其检验检查原始数据结果原则上应予互认。二是为保证临床检查结果的准确、可靠,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评价;市医学影像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影像检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三是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明确了互认项目。包括临床检验(含生化检验项目、肝炎标志物、肿瘤标志物);医学影像(含普通X线平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B超(彩超)、心电图)。

(三)明确了不予互认情形。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对不予互认的情况进行了明确。一是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是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是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检验结果为危急值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同时,提出了加强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有关要求和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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