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区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嘉兴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嘉医保〔2020〕22号)和《嘉兴市本级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现场评估指标》(嘉医保中心〔2020〕1号)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海宁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培训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海宁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培训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我局。
公示日期: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13日
联系人:曹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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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海宁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培训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5日
海宁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培训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本区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嘉兴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嘉医保〔2020〕22号)和《嘉兴市本级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现场评估指标》(嘉医保中心〔2020〕1号)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
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医保部门负责人、医务骨干等相关人员至少2人;零售药店的业主、执业药师、主要从业人员,要求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至少2人。考核对象不限于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已定点的医药机构上述人员若有意向变更,须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变更。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医保政策法规、协议管理规定、医保业务流程、违规案例分析等。
二、考核方式
考核采用纸质试卷闭卷考试形式。考试前随机抽取题库相应试题组成试卷。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题、计算题等。
三、考核时间与分值
考核时间60分钟。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85分,一个申请单位所有考核对象须全部达到合格分(含)以上方为考核合格。
四、培训考核组织
考核前将针对考核内容,以现场或电子文档等形式组织培训。医药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考核培训对象名单,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人员。经办机构在培训前5个工作日内告知医药机构。
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组织考核。考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合格名单。未合格的考核对象,可参加下一轮考核,考核合格有效期一年。
五、监督与纪律
若考核中发现考核对象存在代考、作弊、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一律严肃处理,取消3年内受理所在单位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申请的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由海宁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