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二级以上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促进高值药品公平可及,2016年以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针对部分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较为昂贵的药品组织专家进行谈判,两部门共计公布39种谈判药品。自2017年9月起,自治区已先后将39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进一步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保障患者利益。39种谈判药品对于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凡有需求,必须采购”的原则,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到位。
二、做好统筹规划,合理控制药占比。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关于“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总体下降到30%左右”的要求,切实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控制医药费用的动力,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把握特殊药品临床适用范围,进一步维护患者权益。要做好统筹区域各医疗机构药占比指标的调配核定,对使用国家谈判的39种药品暂实行单独核算(门诊、住院),不列入药占比统计范围,合理控制。
三、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各市县(区)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做好基金预算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报。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