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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短缺药品审核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2 信息来源:查看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短缺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1﹞107号)相关要求,现将2021年6月15日至7月31日申报的短缺药品信息审核结果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供应

    公布结果后,审核通过药品将纳入药品采购系统,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药品采购及配送工作,保障临床使用需求。

    二、执行时间

    2021年8月3日。

    三、其他事宜

   (一)若有关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佐证资料向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递交书面申(投)诉材料。

   (二)企业递交申(投)诉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情况说明》和相关清晰有效的佐证材料。

   (三)递交方式: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业务受理方式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0〕13号)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将申(投)诉材料发送到指定邮箱(nmgyczxywsl@163.com)。

    四、联系方式

    0471-4919735(资料受理)??0471-4930630(业务咨询)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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