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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督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仙女湖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市直市管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工作部署,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委托新余市药事质量管理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对我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督查时间

    2024年11月上中旬(具体督导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三、督查内容

    按照《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专项考核自查表》内容,现场核查各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情况,重点加大对麻精药品使用量大的科室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漏洞、隐患,建立问题台账并逐一销号整改,督查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

    四、督查成员

    督导组由药事管理、卫健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督导专家从市三级医院抽取。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麻精药品使用管理指南和规范,提高全体医务人员麻精药品使用管理意识和能力水平。

    (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于2024年11月1日前完成自查,填写自查表,列出问题清单与整改时间,形成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报告交与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

    联系人及电话:

    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 ?李思柔 6437700

    市药事质控中心 ?????胡海生 13979097362

    电子邮箱:dyy669@163.com

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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