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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关于做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医院,行业、民营、部队医院:

    按照《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要求,结合我省2018年底向国家卫生健康委上报使用金额前20位的辅助用药目录,制定了《青海省医疗机构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制定目录

    全省各医疗机构要在本文件印发1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目录基础上合理增加药品品种,形成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按照要求以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加强管理
   (一)目录内药品。

    1.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加强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的全程管理。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目录内药品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疗程、剂量和适应症开具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经济。

    2.实施专项处方点评。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进一步完善药事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药事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临床科室查房、会诊、病历讨论和用药点评,为医师临床用药提供技术支持。要将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处方点评范围,对处方、出院病历的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同时加强对运行期病历的抽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定期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清除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措施,保证合理用药。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对纳入目录中的药品制订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已有相关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的,要严格按照指南或原则执行。

   (二)目录外药品。

    1.对未纳入目录的化药、生物制品,医师要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证、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和相应处方权限,合理选择药品品种、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并开具处方。要继续做好临床用药监测预警和干预工作,发现使用量异常增长、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对于中药,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药处方。其他类别的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中药注射剂的使用,促进中药注射剂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测考核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临床使用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将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临床使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及时公示。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全省药品使用情况和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使用情况,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反馈。

    联 系 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杨延焕

    联系电话:0971-8239002

    电子邮箱:  qhwstyzc@163.com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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