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卫医函〔2020〕171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开发区卫生健康委: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准入管理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互联网医院设置审批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要求,不得随意降低设置标准。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印发之前审批的互联网医院,应按照该文件要求重新执业登记,未完成前不能审批新的互联网医院。
二、严格执业管理
(一)各互联网医院不能使用未在本院完成执业注册或多机构备案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二)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的,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患者可以提供在实体医疗机构既往就诊病历的电子文档;
2、患者可以提供在其他互联网医院就诊的电子病历;
3、互联网医院经患者授权通过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或第三方平台获取患者电子健康档案;
4、互联网医院经患者授权通过实体医疗机构获取患者电子病历;
5、患者在执业医师陪同下在互联网医院就诊的;
6、接诊6岁以下儿童并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