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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局深入开展精神药品排查整治
发布时间:2024/07/19 信息来源:查看

    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最新要求,朔州市市场监管局以右美沙芬(包括盐、单方制剂)、纳呋拉啡(包括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氯卡色林(包括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等药品为重点,对全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开展精神类药品大排查大整治。

    排查整治要求,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向所在地市局报告后,按规定售完为止;医疗机构自2024年7月1日起购买、储存和使用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咪达唑仑注射液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实施上述药品的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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