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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编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0 信息来源:查看

莆田市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编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中心文〔2020〕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20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编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中心文〔2020〕97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平潭医保中心,省本级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通知》(闽医保〔2020〕69号)精神,保障全省各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准确结算医疗费用,落实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药品编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已制定支付标准的药品结算编码(以下简称为药品标准配套码)继续按现行药品编码管理和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信息更新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下列药品配套的编码:集中采购药品、国家谈判药品、我省阳光采购平台挂网药品、毒麻精放药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以及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医保药品。

  二、上述药品以外的未制定医保支付标准药品统一另行配套结算编码(以下简称为未定标准药品结算码)。未定标准药品结算码以国家医保局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信息为基础,对代码进行位数调整后作为结算编码,与国家医保局药品代码一一对应。未定标准药品结算码由省医保中心统一发布,并根据国家医保局代码数据库变化和我省结算需要实行动态维护,首批编码详见附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本通知第一点所列药品时,应使用药品标准配套码,不得使用未定标准药品结算码。我省阳光采购平台挂网药品撤销挂网后,相关药品标准配套码可继续使用不超过2个月,除此以外应按未定标准药品结算码规定执行。

  四、首批未定标准药品结算码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设定3个月过渡期。我省发布的有效医保药品编码中,除药品标准配套码以外的其他编码在过渡期内可与未定标准药品结算码并行使用,用于结算未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费用,过渡期后,相关编码停止使用。

  五、在我省定点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医用耗材产品信息维护发通知》(医保发〔2019〕20号)要求,开展相关药品信息维护。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宣传工作,促进药品企业按规定及时在国家医保局业务编码平台维护药品信息。

  六、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及更新,并做好涉及结算及数据报表等环节工作衔接,同时,应指导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编码切换工作,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医保中心反映。

  联系人:医药服务科刘顺辉 联系电话0591-87623959

  信息服务科 谢焜 联系电话0591-87547692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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