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参保人员:
您好。您如需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病就医,在符合北京市医保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特殊病种异地就医备案。您备案成功后,在已开通门诊特殊病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病费用可直接结算。为了尽可能使您在异地就医结算顺利,请仔细阅读下列结算政策及备案流程:
一、办理登记备案
(一)第一步: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1.办理备案平台
线上办理: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微信小程序国家异地就医备案;
线下办理:各区经办机构。
2.备案材料
线上办理:无需提供材料
线下办理:《北京市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备案流程
线上办理:
(1)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或在微信“小程序”内搜索“国家异地就医备案”;
(2)在“异地就医”的“快速备案”模块,正确选择并填写“为谁备案”、“参保类型”及“参保地”;
(3)认真阅读“备案告知书”(内有重要信息提示,请一定仔细认真阅读),并确认“已阅读并同意”;
(4)进入“备案信息”填写界面,填写相关信息后进行提交;
(5)正常情况下,经办机构会在您提交“备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即完成异地就医备案。
线下办理: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前,所在单位持加盖公章的《北京市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前往参保区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就医备案。
4.备案时限、变更或终止
线下备案应先备案后就医,备案时限可选择特定截止日期也可选择长期有效。
线上备案开始日期可提前5天,备案长期有效。
5.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10-89152813
(二)第二步:办理特殊病种异地就医备案
1.办理特殊病种备案平台
线下服务窗口(地址):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备案材料
(1)《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
(2)特殊病种诊断证明。
3.备案流程
(1)患特殊病的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的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治疗前,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到参保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备案时需注意审核“申报表”的填写项目是否完整、齐全,参保人员所患疾病是否符合本市“特殊病种”的备案条件。符合“特殊病种”备案条件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同时,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整、准确录入特殊病种信息,并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一式两份,参保人确认签字,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印章。
(3)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完成“特殊病种”备案后,将一份“备案单”交还参保人员,一份“备案单”与“申报表”及诊断证明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4)备案时限、变更或终止
患特殊病的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备案自办理备案之日起生效,至办理注销手续后失效。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终止特殊病治疗或变更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到参保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变更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
(5)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10-89152813
二、异地就医结算
(一)如何就医
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病种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在备案的就医地市选择已开通门诊特殊病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定点
(二)就医直接结算待遇
满足北京市特殊病种异地就医备案条件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成功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跨省异地门诊特殊病直接结算费用暂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与在北京市就医享受相同的待遇。
三、申请手工报销
存在符合医保规定的原因,在异地就诊时,未能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可持相关材料,回参保地进行手工报销。
(一)报销时限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报销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结算医疗费用。对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二)报销方式
现场受理(参保单位/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等办理材料,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生成电子报盘文件,并将电子报盘文件和申报材料报送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报销材料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费用明细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费用审核表、收费票据、《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复印件、费用结算单或清单、诊断证明、转诊(院)单、报盘文件。
(四)报销标准
满足北京市特殊病种异地就医备案条件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成功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跨省异地门诊特殊病全额结算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与在北京市就医享受相同的待遇。
(五)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10-89152813
四、温馨提示
(一)及时更新特殊病种就医备案信息。
为完善北京市参保人员备案信息,确保可实行门诊特殊病直接结算,既往办理过特殊病种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原则上需要按上述流程重新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在已开通门诊特殊病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
(二)什么情况下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异地直接结算
北京市参保人员跨省异地门诊特殊病直接结算就医时,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和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情况按就医地要求执行。
2.手工报销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三十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本市医疗保险政策部门有相关规定,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予手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