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市卫生监督所,相关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有关要求,有效应对医改进程中出现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变化问题,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委对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证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进行了集中调整,并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备案管理。经研究,我委同意全市91所医疗机构提出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备案申请,形成《2018-2019年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及分级管理目录》,并在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现将《2018-2019年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及分级管理目录》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备案制度
医疗机构自备案之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的目录,库存中的既往存药可使用,但不可继续采购。进一步完善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备案制度,实施每半年备案一次,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汇总备案表》,并于每年的6月、12月将本院临时采购情况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备案。严禁将临时采购变相转为长期大量采购。如在督导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临时采购备案的,按违规采购处理。
二、持续加强抗菌药物管控力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临床合理用药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8〕25号),执行《黑龙江省临床合理用药督导检查标准(2018版)》,落实抗菌药物管理指标,持续巩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成果。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本文件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抗菌药物。
本备案目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及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哈卫医发〔2017〕137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