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市医药采购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药品价格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幸福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定点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比较更好惠及参保群众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2号)和《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阴阳价格”监测处置的通知》要求,就做好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平合理确定价格,规范上传医保系统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好本机构药品销售价格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对所销售药品明码标价,不得对参保人员实行不公平、歧视性价格,不得以高于非医保患者的价格销售药品。药品销售价格不得明显高于我市定点零售药店相应药品销售价格众数,持续将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保持在合理范围。对纳入医保结算的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应规范上传医保系统,确保上传信息准确。
二、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完善考核机制
(一)构建医保药品量价比价指数
建立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指定点药店所有医保药品结算价格与平台挂网价格的比较值根据销售量加权计算所得的平均值),自2025年四季度起,以量价比较指数监测值,作为本年度整体价格监测预警线,按照月度展示、季度提示、年度考核的原则开展监测比较工作,引导定点药店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药品销售价格。
(二)开展定点药店异常价格行为筛查分析
加强日常管理检查,通过医保结算数据,以定点药店药品结算金额排名靠前的药品以及群众信访、舆情反映相关问题作为线索开展筛查分析,重点筛查分析定点药店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我市定点药店众数价格,对参保和非参保人员采取不公平定价(“阴阳价格”)等行为。
(三)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
将定点零售药店落实价格管理要求、执行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有关要求纳入定点协议,对超监测预警线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约谈提醒,拒绝价格调整或调整后仍未符合要求的,根据协议约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四)纳入医保基金管理飞行检查
将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纳入医保基金检查相关工作,特别是将发现的药品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阴阳价格”问题涉及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飞行检查范围。
三、协同推进价格管理相关工作
(一)推进网上采购和带量采购
督促指导定点零售药店依托市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提高采购过程的标准化、透明化。鼓励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优先采购集采中选产品,提高集采中选产品可及性和覆盖面。
(二)推进“追溯码”应用
持续推进医保药品"追溯码"应用,做到"应扫尽扫",推动定点零售药店接入智能监管系统,主动防范各类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问题。
(三)发挥定点零售药店药品公开比价作用
依托定点零售药店药品公开比价小程序,展示医保信息系统实际结算价等信息,提供定点零售药店价格比较、位置导航等服务,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比价机制,逐步拓展比价平台功能,扩大数据采集范围和内容。
(四)做好药品挂网价格协同管理
依托市医药采购平台和全国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有关药品挂网价格信息,加强药品挂网价格协同管理,将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监测处置作为发现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渠道,及时调整平台挂网价格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医保局、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满意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细化工作举措。各区医保局、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日常核查,确保各相关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对辖区定点零售药店检查中发现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垄断价格、操纵市场价格等可能存在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商同级市场部门。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医保局、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监测管理相关政策的解读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畅通诉求渠道,及时反映处理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市医保局。
市医保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