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逐步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为贯彻《关于印发〈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18号)等要求,对我省现行的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并指导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出台《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2025年12月1日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按国家立项指南要求优化整合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接落实各立项指南要求,将原实施的“变应原皮内试验”等201项规范整合为53项体被系统类价格项目。对和其他专科有重叠的项目暂时保留,待其他专科立项指南落地时再调整,保持收费延续性。
对儿童加收项目进行全省统一,并根据国家立项指南明确儿童指年龄为六周岁及以下的儿童。既往各地市自行设立的儿童加收项随项目规范统一同步废止。
(二)按现行规定平稳过渡耗材收费政策。
公布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并在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明确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清单外其他一次性耗材均不能收费。体被系统项目属于临床诊疗大类,可执行已公布的临床诊疗类、各系统诊疗和手术治疗类可收费耗材清单。
(三)确定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制定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省最高限价。各市定价应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医疗服务质量、患者负担水平、次均费用增幅、地方财政补贴、区域价格比较等情况,重点立足医保基金安全研判价格调整的可能性,在价格平移的基础上,不得高于省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各地市现行政策执行。
(四)医疗机构依规落实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收费政策。
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执行当地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三、特点
医疗机构对以美容为目的的手术和治疗按美容整形类项目收费,对恢复器官功能、以疾病治疗为目的的整形项目可按体被立项指南项目或现行项目收费。如经患者自愿同意使用减张美容缝合技术,可按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另收取“减张美容缝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