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扶贫办、省残联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民规〔2020〕4号)文件要求,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切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不断满足贫困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服务需求,我局起草了《鸡西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2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市民政局603)。
联系人:高殿龙 联系电话:0467-266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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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民政局
2021年2月18日
鸡西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扶贫办、省残联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民规〔2020〕4号)文件要求,建立我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把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
二、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应当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且有护理需求的残疾人纳入照护范围:
1.具有属地户籍;
2.16周岁以上;
3.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
4.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
5.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属于建档立卡残疾人。
将符合条件的以老养残或一户多残家庭中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无监护人或无照护人的贫困重度残疾人,作为照护服务的重点。
三、开展方式
(一)建立申报审核制度。明确照护服务工作程序、标准和流程。对有集中照护服务需求的对象,实行“户申请、村(社区)申报、乡镇(街道)审批、县级民政和残联备案”和公示公告制度。对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服务对象,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复核监督等制度。
(二)合理确定服务方式。根据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照护需求,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分类实施保障,合理确定集中照护、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等服务方式,制定服务内容清单。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对申请照护服务的残疾人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类实施照护服务工作。
(三)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档案和工作台账,动态掌握本地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信息、基础数据、照护需求以及照护服务机构、服务组织和服务人员信息等。承接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的机构和组织要建立照护服务档案,实行实名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对因死亡或不再符合照护条件的,应及时做好退出管理。
四、完善照护服务体系
(一)开展集中照护服务。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依托符合照护标准的社会福利院、农村养老院以及残疾人托养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建立专门的示范性、综合性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机构。开展集中照护服务的机构要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和多功能护理床、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安排专业人员提供保障服务。集中照护机构要与服务对象签订双方服务协议,需要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化服务的,要签订三方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推动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服务。对符合条件但无意愿入住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要组织其家属、邻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其提供居家服务、日间照料、邻里互助等社会化照护服务。贫困重度残疾人分散的地方,可采取互助式的服务模式,以村(社区)为单位设立邻里互助服务点,为其提供洗衣做饭、打扫卫生、代购用品、送医送药等服务。依托现有或新建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日间照料站、村(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和康复服务站点等,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料、上门服务、日间短托、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服务组织或服务人员要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要定期进行服务工作满意度测评。
(三)加强康复服务。多方整合利用已有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康复服务中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的优势,对有康复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进行康复评估,优先实施矫治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以《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为基础,研究制定重度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和内容,确定康复服务补贴标准。加快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研究探索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优先将接受照护服务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补贴和服务范围。抓好“龙江爱心助残工程”项目实施,积极开展康复公益项目,为符合条件有需求的残疾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假肢和矫形器等。持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定期随访、记录病情,监督按时服药,进行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指导。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或开展居家照料、日间短托、康复训练等照护服务。鼓励和引导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捐款捐物、提供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企业或个人对从事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慈善捐赠支出,符合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有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五)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强化家庭在残疾人照护服务中的第一责任主体地位,监护人要主动履行对残疾人的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和责任,积极配合做好照护服务。优先选用贫困残疾人家庭有照护服务能力的亲属就近就便为有长期照护服务需要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现有公益性岗位予以安排。
(六)全面摸底调查。各县(市)区按照对象范围,结合《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对辖区贫困重度残疾人情况开展摸底调查,为有服务需求的对象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1),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对象档案和台账,了解其当前基本生活状况和照护服务情况,了解其照护意愿,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县(市)区民政局、残联备案;县(市)区民政局汇总填报《贫困重度残疾人情况汇总表》(附件3)《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台账》(附件4),理清照护服务对象人数、类别等基本情况。同时,对辖区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摸底调査,了解其残疾人照护服务能力,填写《可提供照护服务机构情况调表》(附件2),为照护对接做好准备。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统筹指导,牵头做好对象审定、服务提供、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加强与养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康复等工作的衔接,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社区服务中心设施建设和改造,逐步增强照护服务能力。残联组织要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意愿需求,做好各类对象需求摸底调查,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康复中心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各类医疗机构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医疗和康复服务。扶贫部门要及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配合做好相关数据比对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分类确定本地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经费补贴标准。财政部门要统筹相关渠道资金支持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并向深度贫困地区适当倾斜。民政部门要加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投入力度,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整合相关资金,为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强监督管理。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照护服务人员考核评价、工作经费募集等规章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组织、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绩效评估。扶贫部门要关注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等帮扶政策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工作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杜绝欺虐残疾人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
附件:1.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申请审批表
2.可提供照护服务机构情况调查表
3.贫困重度残疾人情况汇总表
4.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台账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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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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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
委托人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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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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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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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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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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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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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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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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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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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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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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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照护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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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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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
员会)、
社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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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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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
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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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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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四份,村(居委会)社区、乡镇(街道)、县区民政局、县区残联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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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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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照护服务机构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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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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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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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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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构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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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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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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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民政机构: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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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残疾人集中 托养服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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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为残疾人提供 日间照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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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托养服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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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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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低保对象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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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重度残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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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中建档立卡重度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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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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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此表由残疾人照护机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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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建设情况,主要填写目前机构基本情况,是否闲置以及是否需要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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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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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重度残疾人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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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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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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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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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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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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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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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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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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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监护人或照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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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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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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