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械购销领域整顿,药械生产、配送企业不执行“两票制”、“一票制”、提供虚假文件、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不按时供货等将被列入“药械供应不诚信企业名单”,取消所有产品挂网资格和企业配送资格,2年内不得交易。
9月11日,福建省药联合采购中心发布《福建省药械采购供应保障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针对参加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的生产(含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流通(配送)企业,旨在加强药械购销管理,保障药械有效供应。
15种情形将被列入“药械供应不诚信企业名单”
《办法》明确规定,对存在不执行“两票制”和“一票制”、提供虚假文件骗取挂网、不按时供货、列入“黑名单”等15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情形的企业将被列入“药械供应不诚信企业名单”。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不良记录登记,并报省医保办会议研究确认,列入“药械供应不诚信企业名单”:
1.不执行我省“两票制”和“一票制”规定情形,以及其他涉及闽医保办〔2016〕8号文规定的“黑名单”情形;
2.以提供虚假文件,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挂网资格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供货,未按要求整改,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械)短缺的;
4.生产的产品被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假劣药(械)的;
5.企业被其他政府部门列入“黑名单”“不诚信企业名单”“异常经营名录”等信用问题名单的;
6.其他违反采购规则,不及时整改或不配合做好相关预案,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械)短缺的;
7.省医保办核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整改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发放整改通知书、暂停挂网或取消挂网,进行不良记录登记;对整改不力,情节严重者,报省医保办会议研究确认,列入“药械供应不诚信企业名单”:
8.挂网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捆绑搭售的;
9.未及时供货,被医疗机构投诉的;
10.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产品与采购合同所附品种清单(应明确具体规格、包装)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11.以其他非挂网产品取代挂网产品进行配送的;
12.生产、流通(配送)企业履约管理定量评价成绩在60分以下的;
13.企业员工编辑、捏造虚假信息,通过媒体(自媒体)传播负面消息、存在破坏医药购销行为未及时消除影响的;
14.产品有质量瑕疵不能保证正常供货,或其他客观因素可能影响产品供应却未及时告知和配合做好预案的;
15.其他违反购销合同行为以及省医保办认定的其他情形。
踢出局2年,并纳入征信系统
根据《办法》,对于被列入“药械供应不诚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仅将在2年内取消所有产品挂网资格和配送资格,所有与其企业、产品和法定代表人有关的,如企业名称变更、产品技术转让和法定代表人注册新企业等都将受到牵连,接受处罚,同时还将被纳入征信系统。
1、未列入“药械供应不诚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办法》规定,凡进行不良记录登记但还未列入“药械供应不诚信企业名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发放整改通知书、暂停涉事产品挂网处理。
2、列入“药械供应不诚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办法》明确,对列入“药械供应不诚信企业名单”的生产企业,自公布之日起取消其所有产品挂网资格;2年内不得参加我省药械采购工作;
对列入“药械供应不诚信企业名单”的流通(配送)企业,取消当年度全省范围配送资格,并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我省药械采购工作。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处理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列入“药械供应不诚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所有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3、“药械供应不诚信企业名单”对变更或转让、新注册企业仍然有效
凡列入“药械供应不诚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所有产品,在处理有效期内发生生产企业名称变更或产品技术转让的,对原企业产品同样按照变更或转让前的处理办法延续处理。
凡列入“药械供应不诚信企业名单”的生产、流通(配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处理有效期内以任何方式注册新的产品生产、流通(配送)企业,同样按照对原企业的处理办法延续处理。
4、对列入“药械供应不诚信企业名单”的,按相关流程报国家相关部门,纳入征信系统管理。
福建省的医改向来走在全国前列。随着福建省此次的突然出手,越来越多的省份也将加强对药械购销领域的整顿,全国范围内对药械购销行为的治理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同时,治理手段将越来越多,处罚措施将越来越严,违规的代价也将更大,各药械企业可要当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