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7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卫规范〔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从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监测等环节完善了相关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要求优先采购配备基本药物,医疗保障部门、药品采购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目录,及时更新相关系统中的基本药物属性标识。做好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做到国家基本药物应进尽进。同时要求各医联体及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要求,做到国家基本药物应采尽采。
《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要求,三级医疗机构比例不低于20%,二级医疗机构比例不低于4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比例不低于60%。同时要求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实现上下联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承担慢性病定点诊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二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按照二级医疗机构的要求执行基本药物比例政策。
《实施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将蒙药(包括蒙成药、蒙药饮片、制剂)纳入基本药物监测管理,并对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蒙药、中药饮片等实行全品种监测。
《实施意见》指出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药品集中采购系统中进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