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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8/01 信息来源:查看

    8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的《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施行,要求中药饮片的包装和标签应当规范,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中药饮片,其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自行炮制的中药饮片直接用于药品生产的不适用本规定。

    7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药监局了解到,该局将组织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开展培训工作,对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标签管理,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共22条,明晰了适用范围、总体要求、责任主体、包装要求、标签印制要求、标签内容要求、发运过程中的包装标签管理、标签额外项目、特殊中药饮片标识等相关要求。要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中药饮片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承担中药饮片质量安全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自治区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处长张琼介绍,新规的实施,有利于规范中药饮片标签使用,从而净化中药饮片市场环境。同时,新规鼓励管理创新,允许生产企业根据需要在标签上标注中药饮片的药材基原、炮制辅料、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中的追溯码、物流单元标识代码、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等与药品使用相关的内容。此举鼓励对中药饮片标签采用新的科技手段,提升中药饮片的溯源管理水平,便于关键质量信息的查询。

    “新规要求中药饮片的内、外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属性、品名、规格、药材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装量、保质期、执行标准等内容。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产品的标签进行调整。”新疆和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黄路宁说,公司主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300余个中药饮片产品,新规施行后,将严格执行药品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做好产品的质量保障。

    药监部门提醒,相关施行日之前使用原有的包装、标签生产上市的中药饮片,可以继续销售、流通至使用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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