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规范整合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8号)等文件精神,我省按照国家医保局做好立项指南对接落地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范整合了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目标任务
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稳妥做好国家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在我省的对接落地工作,规范整合我省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明确医保配套政策。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项目。对我省现行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重新规范整合,设立了114项口腔类项目,并确定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及医保配套政策。明确本类别以口腔治疗为重点,按照口腔医疗服务产出设立价格项目;本类别所定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同步停用“咬合检查”等380项相关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明确基本物质资源消耗。“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当使用的、市场价格和使用数量相对稳定的医用耗材,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冲洗液、润滑剂、灌洗液、棉球(卷)、棉签、纱布(垫)、绷带、护垫、衬垫、手术巾(单)、治疗巾(单)、治疗护理盘(包)、注射器、压舌板、滑石粉、防渗漏垫、标签、操作器具、冲洗工具、备皮工具、镍钛锉、口腔盒、印模材、咬合纸、引流条、修复体粘接剂、窝沟封闭剂、耗材粘接剂、充填材料、根管封闭剂、盖髓材料、一次性口杯、一次性吸唾管、氟化物、银锶制剂、酚制剂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相关工作要求。《通知》要求,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原则上按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制定本地区具体项目价格;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并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四、执行时间
自2026年10月15日起执行。
解读处室: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咨询电话:0591-8631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