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卫生计生委,市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
根据《关于健全重点药品监控预警管理制度的通知》(卫药秘〔2018〕306号)要求,依据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数据,经市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专家论证,确定了市级医院、县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8年重点药品监控目录(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原则上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现予以公布并就加强管控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采购使用预警通报
(一)加强监测。依托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连续性监测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对药品采购使用异常变化的药品,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强化采购使用预警,促进规范合理用药。
(二)预警通报。对监控目录内药品采购金额占本地区、本单位总采购金额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科室及处方医师等信息,实行采购使用异常预警通报。
二、健全重点药品管控措施
(一)监测分析。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公立医疗机构对本辖区、本单位药品采购使用情况进行连续性监测分析。特别要监测分析重点监控目录药品,采购使用量大、价格高及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
(二)处方点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加强处方点评体系建设,落实处方点评制度。每月对重点监控药品及采购金额大、使用量快速增长等药品开展专项处方点评,处方点评结果报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季度依托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开展第三方处方点评,市属及县级公立医院第三方处方点评由市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第三方处方点评由各县区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各公立医疗机构、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处方点评结果逐级上报至市卫生计生委。
(三)持续改进。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点监控药品专项处方点评结果按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公立医疗机构要依据专项处方点评和第三方处方点评结果,制定并实施针对性的干预和改进措施,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第三方处方点评结果纳入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具体参照《池州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池卫计〔2018〕119号)执行。
三、加强重点药品监控预警督查
(一)强化检查。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重点药品监控预警管理制度纳入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加强对辖区公立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预警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
(二)强化管理。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药事管理体系建设,强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监督指导,落实药师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是重点药品监控预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重点药品监控预警管理制度,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知识的培训教育,强化临床药事服务,及时发现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升药事管理水平。
四、建立重点药品监控奖惩机制
(一)通报制度。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第三方处方点评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的予以通报。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公立医疗机构落实重点监控药品及采购金额大、使用量快速增长等药品专项点评制度,对不按规定开展的单位予以通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对专项处方点评和第三方处方点评结果予以通报,并责成相关科室和人员针对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二)约谈制度。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连续二次通报的单位进行约谈,并邀请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纪检监察组参加,约谈情况报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约谈、通报批评,并报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评价考核。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重点药品监控预警管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公立医疗机构将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结果纳入对临床科室及医师的绩效考核,与医师定期考核、职称评审、评选评优、绩效奖金等挂钩。
(四)奖惩措施。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奖惩机制,强化落实重点药品监控管理措施。
1.对连续两次被通报约谈的单位及医务人员,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理,对医务人员职称评审按照处分规定的影响期延缓申报。
2.对合理用药、强化监管等达到绩效目标的科室和人员进行奖励;对不合理用药的科室和人员,由医疗机构扣减其绩效奖金。
3.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4.对连续3个月进入医疗机构销售前10位、且用药不适宜率超过10%的重点监控药品等,采取约谈、价格谈判、限制使用等措施。
5.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依规予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