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卫医函〔2021〕28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开发区卫生健康委,乐城医药监管局,海南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干部疗养院,委直属各医疗机构:
现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保障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并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在做好感染防控的前提下,切实保障患者基本医疗需求。
医疗机构要根据不同患者的医疗需求,进行分类救治,满足患者基本就医需求。对于急危重症患者,应当及时有效救治。医务人员要做好防护,绝对不得推诿拒诊。对于门诊慢性病患者,视患者病情可将处方用量延长至12周。
二、按照国家及我省要求,落实各项感染防控措施。
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9号)及我省文件等要求,汲取前期国家通报的部分医疗机构的教训,全面落实各项感控措施。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发热门诊患者以及普通门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要加强核酸检测等检验检查,在排除新冠病毒感染前不得允许患者离开医院。合理确定床位使用比例,禁止加床收治患者。
严格患者陪护及探视管理,医疗机构非必须不陪护、不探视,确需陪护的,要固定陪护人员并进行核酸检测。
三、加强监管,开展现场指导和督导检查。
各市县卫生健康委要强化日常监管,要求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开展感染防控等为由,延误患者治疗或推诿拖延。对群众反映基本就医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核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