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各中心:
现将《蒙自市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各科室、中心,请遵照执行。
中共蒙自市医疗保障局党组
2020年8月15日
蒙自市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医保基金安排使用的科学合理性,降低基金使用风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增强基金安排使用透明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金是指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年初批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离休干部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二章 权限界定
第三条 根据红河州医疗保障局批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预算支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算支出和离休干部基本医疗保险本年度筹集预算数,安排分配方案、调整分配方案实施前要报市政府同意,定期不定期向市政府书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条 追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离休干部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指标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需报市政府同意。
第五条 若发生重大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需要临时追加总额控制指标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决策准备。局党组会或扩大会在讨论决定基金分配前,分管领导要事先与有关科室、中心充分商议讨论,形成初步分配方案。
第七条 集体决策。局党组会或扩大会在讨论基金总控指标分配议题时,视情况邀请涉及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行政班子)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建议进行集中,形成统一意见或决策,并按规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在市政府批复前,参会人员必须对分配方案严格保密。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应按照医保基金使用管理规定,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医保基金使用必须进行专项检查,由基金监管科、医药服务价格管理和招标采购科、医保中心、审核中心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坚决杜绝欺诈骗保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