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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出台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销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01 信息来源:查看

    7月30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第五分局联合印发《临沂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销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以下简称过期药品)的监督管理,规范过期药品回收行为,防止过期药品处理不当危害人体健康,减少过期药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全力维护公众安全用药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指出,临沂市过期药品回收按照监管部门为主导,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的公益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探索创新,稳步推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管理办法》明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第五分局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热心公益事业、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具有自主配送能力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作为“过期药品定点回收企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布局合理、服务便民”的原则,与定点回收企业共同确定过期药品定点回收门店,并实施动态管理。

    同时,《管理办法》对过期药品回收“三专”管理,即专人管理、专箱(柜)存放、专册登记以及过期药品交接、销毁、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将对回收的过期药品统一实施无害化销毁,防止过期药品流入社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帮助公众了解过期药品的毒副作用和随意丢弃过期药品的危害性,提升公众主动参与过期药品回收的积极性,引导公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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