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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四部曲”强化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监管
发布时间:2024/06/26 信息来源:查看

    2024年5月17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包括盐、单方制剂)、纳呋拉啡(包括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氯卡色林(包括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为进一步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行为,坚决遏制第二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或滥用。自6月开始,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环节专项检查,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强谋划,加强统筹部署,谱好“设计曲”。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明确以第二类精神药品购销环节为重点环节,以右美沙芬、依托咪酯原料药、曲马多复方制剂、莫达非尼、含复方地芬诺复方制剂等2023年以来新列管或调整管制级别品种为重点品种,对未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新列管库存产品备案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抓主体,组织企业自查,唱好“进行曲”。组织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自查,对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对是否销售新列管库存产品、储存和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将现有的上述药品库存情况进行造册登记,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严格闭环管理。

    讲合力,强化协作联动,弹好“协奏曲”。加强与公安机关、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不断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第二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重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奏好“启蒙曲”。加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宣传力度,强化药品企业自觉依法经营意识。结合安全用药月、“6·26”国际禁毒日等节点,大力宣传防范药物滥用相关知识,营造公众自觉远离药物滥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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