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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企业及使用单位年度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器械监管条例》有关要求,医疗器械企业及使用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为做好年度自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时间节点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报送工作。

  二、自查报告内容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条款,逐条进行自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应进行认真整改,如实填写《福州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见附件1)。

  (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采购、验收、贮存、使用、维护、转让及不良事件监测等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使之在医疗器械使用各环节能符合《办法》相关规定,如实填写《福州市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自查报告》(见附件2)。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s://zwfw.nmpa.gov.cn/)。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自查,从采购、生产、质量控制及产品放行是否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等环节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对发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三、报送要求

  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自查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审核并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word电子版,按如下隶属关系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1.第三类批发经营企业和三级医疗机构自查报告报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7号楼936室医疗器械监管处收,联系电话:22032721,邮箱:1344721521@qq.com。

  2.第一类生产企业的自查报告从监管信息系统中填写保存提交,无需提交纸质版。

  3.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三级以下医疗机构的自查报告上报企业(单位)所在辖区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监管科。

  4.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做好辖区内企业质量管理自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未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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