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药监局印发《江西省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的通知,对我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事项实行分级审批监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医疗机构自愿做出符合《验收标准》的承诺,符合条件的可当场做出审批决定。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三、四类)许可事项实行现场核查审批,医疗机构须向省局提交申请,并按《验收标准》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经验收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三、四类)。
通知指出,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从2024年8月1日起,凡《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或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一律不得使用放射性药品,已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核准的事项使用放射性药品,否则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依法处理;医疗机构应强化医用同位素的临床转化和应用,提高核医学专科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促进核医学技术发展。
该项措施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换证许可检查工作,促进医用同位素的临床转化和应用,推动我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事项审批监管增效提速。